貸款相關名詞解釋6-保證/對保:

 

1.普通保證:

當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責任時,保證人(從債務人)才負代位清償的責任。

(保人要幫忙還債)

亦即債權人尚未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拍賣)

在無效前,保證人可以拒絕債權人的追討(先訴抗辯權)

以上適用於「普通保證」。

 

2.連帶保證:

連帶保證人是拋棄先訴抗辯權的保人,在債權人看來,

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是處於相同之履行責任地位,

假如一旦主債務人出現還款問題,債權人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催討,

不必等待向主債務人強制執行後方能進行,

甚至可同時向主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一併要求清償

 

3.共同保證(保證連帶)

即指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而負連帶保證責任。

共同保證人對於債權人應連帶責任,

其數人相互之關係,適用關於連帶債務之規定。

共同保證的成立以數人保證同一債務,

但保證契約卻不以基於一個契約為限,

不過基於多數個別契約同時成立或先後成立,

保人們不能互通聲息。

共同保證是保證人間的連帶,不是與主債務人連帶,

所以保證債務除具有從屬性外仍具有補充性,

因此各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均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4.對保:

申請銀行貸款,經徵信人員核准批覆書後,

申請人、保證人或其共同借款人攜帶當初所附申請文件之正本

(例如身份證、健保卡、薪資轉帳、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等)

親赴銀行簽署契約書、借據或本票及撥款同意書,

且經對保人員對照本人無誤及所附資料與正本相符,

這個流程俗稱為對保。

 

5.連帶責任:

對於同一債務、多數人應共同負全部責任,

不能只付該分擔的部分,而拒絕全部清償責任。

例如共同侵權行為人、共同保證人、無限公司的股東、

有限公司董事、合夥事業的合夥人,依法均負有連帶責任,

負連帶責任的人,即為連帶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得向其中任何一人請求全部清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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