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7民間借貸合法化了 借貸雙方皆須明白事
『上』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下稱《規定》),首次對民間借貸的利率劃定了“兩三區”。
與24年前的司法解釋不同,這次檔案首次量化了民間借貸的利率紅線,
並對一向“不能見光”的企業間民間借貸給予有限度放開。
與此同時,該規定也首次明確了P2P平台的中介性質——
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擔保,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新規 1
 
年息超36%部分無效
 
民間借貸的利率有一個合法的上限,最高法院1991年將這條紅線規定為
“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而根據新規,
今年9月1日起,年利率36%以上的民間借貸合同將無效。
《規定》以24%、36%兩個具體數字劃了“兩三區”:
 
第一條
是民事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為年利率的24%,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
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二條
是年利率的36%以上的借貸合同為無效
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
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24%—36%這一部分把它作為一個自然債務,
如果要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保護,法院不會保護你,
但如果借款人已經償還了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償還,法院同樣會駁回。
”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介紹,
 
總結多年來的經濟發展情況,
實體經濟所創造的利潤相應來沒有這麼高,
如果不把高利貸控制住,對實體經濟,特別是對於中小微企業的發展不利。
 
新規 2
 
企業間借貸被認可
 
杜萬華,對企業之間的借貸,按照央行1996年頒佈的《貸款通則》
和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而被認定為無效。
 
 
然而,民間借貸作為正規金融體系之外散亂分佈的資金“賣場”,
其手續簡單、放款迅速、操作靈活滿足了諸多中小微企業、
個人的借貸需求,為了規避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無效的規定,
不少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
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
導致企業風險大幅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受到破壞。
 
根據《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
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這意味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正式被認可。
而此前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
民間借貸主體僅限於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
對於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而被認定為無效。
 
不過,企業間民間借貸的開放是有條件的。
《規定》明確了企業為了生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藉資金,
司法應當予以保護。“作為生經營型企業,
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
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
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
為此,《規定》專門對企業間借貸應當認定無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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