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7.民間借貸合法化了 借貸雙方皆須明白事
『下』

 

 

新規 3
 
網貸平台僅提供媒介不擔責
 
新規明確了P2P平台的中介性質和法律責任。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發布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簡稱《指導意見》),網絡支付、P2P、股權籌、
網絡理財銷售等行業均納入監管。
《指導意見》確認了P2P網絡借貸的性質,
將P2P明確定性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
不能提供增信服務,意味P2P平台不能為借款人提供擔保。
 
據規定中的相關條款,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台形成借貸關係,
網絡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不承擔擔保責任,
如果P2P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
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
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業內人士稱,從立法層面推進平台“去擔保化”,
同時對擔保責任進行明確,避免了很多中小平台誇大宣傳,惡性競爭。
“這實際上對P2P行業爭論已久的去擔保化問題從法律上給出了明確定位,
即認同了P2P平台作為信息中介的本質定位,
也接受了當前行業普遍承諾墊付的現狀。
對於平台以各種形式宣稱承諾墊付的,
法律均對出借人要求平台履行擔保責任的請求給予支持。”
 
新規 4
 
無效民間借貸行為有五種
 
《規定》對無效民間借貸行為具體情形進行了明確,共有五種: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
   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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