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境外企業賣房 不同稅 房地合一制規定

 

 

南區國稅局昨(5)日表示,根據明年上路的房地合一新稅制規定,
總機構設在國內的營利事業如果出售房屋,
必須在年度結算所得申報時,將房地交易所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
並按17%稅率課稅。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交易所得的計算方式,
新制和舊制不同,舊制是按房屋出售總價
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新制則是按房地出售總價
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再扣除土地漲價總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在2016年2月1日出售在
2014年10月1日購買的房地一筆,出售房屋的時間符合新制課稅範圍。
出售總價額2,000萬元,經減除取得成本1,000萬元及必要費用200萬元後,
房地交易所得額為800萬元。假設土地漲價總額為300萬元,
則本筆交易的課稅所得額為500萬元,
甲公司必須就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一併申報繳稅。
 
 
 房地合一稅制2016年正式實施後,對於出售房地的營利事業而言,
新制和舊制間的主要不同在於課稅稅基的計算方式,
以及境外營利事業所適用的稅率。
 
 
 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時,必須申報所得稅。
而在新制的稅收架構下,境內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時,
不僅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還要繳納所得稅。
稅率和舊制適用的稅率一樣都是17%,
稅基則是改為計算房地交易總額減去土地漲價總額的金額,藉以避免雙重課稅。
 
 
 房地合一制度另外一個主要的修法差異,
在於境外營利事業所適用的稅率。目前的稅率多寡,
是以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來決定;
而根據新制,境外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未滿一年以內的房地,
課徵45%所得稅;出售持有超過一年以上的房地,
課徵35%所得稅,用以避免外資短期炒作國內房地產。
 
 
 值得注意的是,新制設有防弊條款,針對境外營利事業
直接或間接出售其持有超過半數的境外股權
(指該股權價值50%以上是由台灣境內的房地所構成)
的所得,必須比照前述45%及35%的稅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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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經濟日報/郭珈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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