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債務人在借款還清後,卻忽略了要再拿債務清償證明文件,
到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結果一旦年代久遠相關文件遺失,
又找不到原先的債權人重新開立清償證明,將造成抵押權難以塗銷的情形,
影響自身權益甚鉅!
PTT上有個例子(是的冠宇是鄉民):
有位鄉民想脫手老家的房子,沒想到家裡長輩在數十年前拿房子抵押借款,
雖然早就還清但忘了塗銷註記,等到買賣最後關頭才要塗銷,
無奈放款人已移民海外,也已過世,這樣就相當麻煩了!
最近在高雄市鹽埕區一位老先生當初因急需用錢,
與某家私人公司約定於自己的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做為貸款之擔保,
並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了抵押權設定登記;當老先生辛辛苦苦努力掙錢還錢,
貸款終於全部清償後,該家公司也開立了清償證明書,
也還給老先生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老先生以為從此無債一身輕,
卻忘了要再回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
而如此一眨眼就過了七、八個年頭!
當老先生的經濟又發生了問題,考慮向金融機關辦理房屋貸款時,
卻遇到了地籍資料上還記載著上一次抵押權設定的問題,
而金融機構也表示了不願意當次順位的抵押權人!
當老先生欲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時,
卻發現當初該公司給的清償證明文件竟全數遺失,
而且借款的公司也已倒閉不知去向,老先生年紀大了,
不論用盡任何方式也找不到當時借款時跟該公司有任何相關的當事人,
因為無法再補開立清償證明書,地政事務所在無所憑據下,
依法不能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面對老先生搥胸頓足、老淚縱橫的情形下,
鹽埕地政事務所卻也愛莫能助!
此種情形下,地政處再次的呼籲民眾,如果債務清償完畢,
拿到了債權人給的相關證明文件,
記得一定要及早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
需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債權人出具的債務清償證明書,
以及設定抵押權時由地政事務所核發的他項權利證明書等文件。
像老先生的情形,最後只能循司法途逕,
檢具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文件來申辦塗銷登記。
另外,地政處謝處長表示,為便利民眾提高為民服務品質,
高雄市從96年9月20日開始,
就陸續開辦抵押權塗銷等簡易登記案件的跨所申辦業務,
因此民眾的不動產如果位於高雄市,
至市內任一地政事務所均可辦理上開登記業務,如有不清楚的地方,
也可直接洽詢各地政事務所,
高雄市的所有地政事務所都竭誠樂意為民眾提供服務!
文章來源:高雄市政府地政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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