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相關名詞解釋2:
1.抵押權設定:
所謂抵押權,
就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
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謂之抵押權。
簡單說就是何小姐將房屋(不動產)作為擔保向冠宇借300萬,
若之後賣房子得380萬,就必須先償還冠宇300萬(+利息)。
抵押權設定,多是債務人(借款人)向銀行或其他債權人提出借貸申請時,
債權人為保障自身權益向借款人要求提供擔保品設定(例:土地、建物)。
而抵押權之設定,需經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同意,會同債權人,
以書面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方能成立(土地豋記規則第4條)。
申請為抵押權設定之登記、其抵押人非債權人時,
契約書及登記申請書應經債務人簽名或蓋章(土地豋記規則第11條)。
2.鑑價:
鑑價是申請貸款徵信中重要的一環,
是由融資者委託專業鑑價人員針對貸款人欲申貸所附相關之動產、不動產,
乃至週邊資源、生活機能、運輸工具、商機價值、未來期望潛力、
市場趨勢、商譽等,進行專業調查與評鑑,
對於融資取得及金額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力。
3.房保:
泛指有房屋所有權的保證人,但保證情形又有差別。
例:
(1) 某甲為公司負責人,向銀行申請企業貸款,
並由某乙為具有房屋之保證人;
因為某甲所申請之產品種類為企業主信貸,
某乙僅為附有財力之保證人即可,
而不必提供擔保品予以設定,所以某乙雖有房屋且願為某甲的保證人,
卻不用以房屋為擔保品供銀行設定。
(2) 李先生為房屋所有權人,卻由王小姐向銀行申請房屋貸款並為借款人,
但所提供之抵押品(房屋)為李先生所有,故借款人雖是王小姐,
但李先生為提供房屋擔保之保證人,
所以抵押標的物由李先生提供並由銀行設定。
4.整合負債:
將個人名下無擔保或有擔保負債統合成為一筆,以節省利息,拉長還款年限、
降低月付金額,節約放款時間的方法。一般分為:
(1)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代償名下
信用卡、現金卡、信貸、車貸、企業貸…等多筆借款。
(2)藉由房屋增貸整合名下信用卡、現金卡、信貸、
車貸、企業貸… 等多筆借款。
(4) 申請低利率信用卡來代償高利率循環動用的現金卡、信用卡。
5.授信異常:
例如主債務、從債務、共同債務、信貸、房貸、
企業貸款、車貸、現金卡…等
被列入催收、逾期、呆帳未清償者或逾期、催收清償未滿3年,
呆帳清償未滿5年者即授信異常(信用不正常的統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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