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相關名詞解釋6-保證/對保:
1.普通保證:
當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責任時,保證人(從債務人)才負代位清償的責任。
(保人要幫忙還債)
亦即債權人尚未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拍賣),
在無效前,保證人可以拒絕債權人的追討(先訴抗辯權),
以上適用於「普通保證」。
2.連帶保證:
連帶保證人是拋棄先訴抗辯權的保人,在債權人看來,
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是處於相同之履行責任地位,
假如一旦主債務人出現還款問題,債權人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催討,
不必等待向主債務人強制執行後方能進行,
甚至可同時向主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一併要求清償。
3.共同保證(保證連帶):
即指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而負連帶保證責任。
共同保證人對於債權人應連帶責任,
其數人相互之關係,適用關於連帶債務之規定。
共同保證的成立以數人保證同一債務,
但保證契約卻不以基於一個契約為限,
不過基於多數個別契約同時成立或先後成立,
保人們不能互通聲息。
共同保證是保證人間的連帶,不是與主債務人連帶,
所以保證債務除具有從屬性外仍具有補充性,
因此各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均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4.對保:
申請銀行貸款,經徵信人員核准批覆書後,
申請人、保證人或其共同借款人攜帶當初所附申請文件之正本
(例如身份證、健保卡、薪資轉帳、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等)
親赴銀行簽署契約書、借據或本票及撥款同意書,
且經對保人員對照本人無誤及所附資料與正本相符,
這個流程俗稱為對保。
5.連帶責任:
對於同一債務、多數人應共同負全部責任,
不能只付該分擔的部分,而拒絕全部清償責任。
例如共同侵權行為人、共同保證人、無限公司的股東、
有限公司董事、合夥事業的合夥人,依法均負有連帶責任,
負連帶責任的人,即為連帶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得向其中任何一人請求全部清償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