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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共有土地應如何處理?

 

新東陽麥家在桃園有一間古厝,如今有人指控麥家侵占,

其實這間古厝的土地由42位持分人共有,

如今為了土地擁有權的問題而對簿公堂。

但土地都是由祖先傳承下來,或是合法買賣,

長期下來難以區分到底哪塊地是誰的。

首先,應設法將共有物分割

(先協議分割,再訴請裁判原物分割或原物分割+補償或變價分割),

再辦理單獨所有。

 

如因農業發展條例等法律之限制,無法將共有物分割,

則以分管契約及辦理分管登記來處理,

或以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至第3項:
「(第1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

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第2項)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

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3項)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

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

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

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之規定處理。

 

如果不是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變更及

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則以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至第5項:


「(第4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

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第5項)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之規定,

出賣其應有部分,脫離複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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